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公布 3月1日起施行
近幾年,因為頻頻爆出的“天價采購”“黑心采購”等問題,政府采購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其問題的背后,與政府采購法實施12年而與之配套的實施條例缺失有關。
2月27日,國務院正式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各界期望,以條例為契機,從制度上推進政府采購的規(guī)范化、法治化進程,堵住尋租腐敗的黑洞,讓政府采購真正回歸陽光、公平、公正。
聚焦一
劍指“豪華采購” 明確采購需求
亂象
采購的U盤變身iTouch4、斥資千萬元購買10萬套“次品”課桌椅、十多家企業(yè)競爭報價最高者竟中標……近年來,政府采購領域屢屢出現質次價高、豪華采購等問題,“買貴不買對”“買人參的錢買蘿卜”等采購亂象飽受詬病。
新規(guī)
新出臺的實施條例一大突破,就是明確了采購需求的內容,如規(guī)定采購人應當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明確采購需求成為政府采購的重要目標和依據,并規(guī)定采購標準應當依據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確定等。
解讀
“這些問題很大程度上與過去對政府采購需求管理不足相關。”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說,由于一直以來缺乏從法律層面明確采購需求管理問題,沒有具體的采購需求說明、論證等要求,也沒有相關責任規(guī)定,導致一些政府采購買了不該買的東西,一些本來不需要或過于奢侈的東西大量采購。
目前,我國年政府采購資金規(guī)模已近2萬億元,帶動了一個超過20萬億元的公共采購大市場。徐煥東認為,引導政府采購領域規(guī)范發(fā)展,僅靠加強采購程序監(jiān)管是不夠的,還需要強化政府采購的源頭和結果管理。
聚焦二
壓縮“暗箱操作” 全流程須公開
亂象
據媒體報道,湖北一鄉(xiāng)鎮(zhèn)計生辦曾以購電腦設備、印刷宣傳資料等發(fā)票報銷3.5萬元,其所得款項全都用于發(fā)放端午節(jié)、中秋節(jié)福利;也有不少地方,一把手頻頻插手政府采購,甚至直接指定企業(yè)中標或為輸送利益企業(yè)量身定制采購標準……
這些“暗箱操作”的政府采購亂象背后,總離不開亂伸的“權力之手”,暴露出政府采購全鏈條中存在的尋租、腐敗黑洞。
新規(guī)
條例規(guī)定,項目信息必須公開;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指定媒體上發(fā)布;采購項目預算金額應當在采購文件中公開;中標的單一供應商名稱必須在指定媒體上公示。此外,采購文件、中標、成交結果、采購合同也必須公開。
解讀
“政府采購合同公開體現里程碑式的進步。”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說,雖然政府采購法要求公布政府采購結果,但并未要求公開政府采購合同,公眾、未中標或者成交的供應商無法了解政府采購合同的全部內容,此次條例要求公開采購合同,將大大提高政府采購信息透明度,強化公眾對政府采購的監(jiān)督。
但專家表示,增加政府采購透明度,絕不僅僅是條例的幾款條文就能完全解決的,要貫徹到實際操作過程中,必須有嚴格的監(jiān)督,對不按規(guī)定公開的單位、機構和具體責任人,要依法進行處罰。同時依靠現代網絡信息技術,通過建立統(tǒng)一的采購網絡平臺,讓社會各方面廣泛參與和監(jiān)督,這樣才能真正提高政府采購的公開和透明。
聚焦三
防止“專家操縱” 失信者受懲戒
亂象
由于專家評審的權利、義務、責任等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現實中出現諸多專家不“專”、專家難“責”、專家操縱等實際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府采購的質量和效率。
新規(guī)
條例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入庫、抽取、評審、處罰、推出等環(huán)節(jié)作了全面規(guī)定,旨在確保專家“隨機”產生,防止評審專家終身固定。
同時,強化對評審專家的失信懲戒,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納入統(tǒng)一的信用信息平臺;針對評審專家不同違法行為的性質,區(qū)別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使其從業(yè)受限、經濟上付出代價。
解讀
徐煥東說,條例對專家行為的規(guī)范,對促進政府采購工作的規(guī)范化和科學化有積極作用,但在具體專家選拔、培訓、抽取、使用、輪換等方面,還需要更多細致和創(chuàng)新的工作。
其他亮點
增34種違法情形
供應商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將被追究法律責任;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政府采購法和實施條例,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針對近幾年政府采購經常出現違法采購結果無人負責、責任無法追究等問題,條例進一步細化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等主體的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使責任追究有法可依。
此次實施條例增列的違法情形有34種之多,例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供應商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以及供應商之間惡意串通的具體情形等,針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的違法情形,明確規(guī)定給予限期改正、警告、罰款,同時還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中小企業(yè)將受益
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政策目標,但實踐中這一政策功能發(fā)揮得并不夠充分,影響了國家特定目標的實現。
財政部財科所研究員賈康說,針對這一問題,條例著力強化優(yōu)化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和調控功能,通過一系列具體和盡量細化的規(guī)定,完善了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yōu)惠、優(yōu)先采購等措施,有利于更好地實現節(jié)約能源、保護環(huán)境、扶持不發(fā)達地區(qū)和少數民族地區(qū)、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等目標,落實好條例將有益于綠色產業(yè)、中小企業(yè)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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